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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试行零关税营运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从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获悉,近日,该厅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营运车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下文简称《实施细则》)。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的“零关税”营运车辆管理适用该《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实施细则》所称营运车辆,是指用于道路班线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和符合新能源要求的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零关税”客运车辆,用于道路货运(含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和大件运输)、危货运输经营服务的“零关税”货运车辆。

  “零关税”营运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自然年度累计不得超过120天(按照自然日计算,不计次数)。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

  “零关税”营运车辆进出岛时间和在内地停留天数,由省交通保障中心根据琼州海峡轮渡联网售票系统、海南省“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进行联网采集和分析甄别。

  对出岛停留每自然年度累计达到100天的车辆,省交通保障中心通过监管系统向车辆所有人发送告知信息予以提醒。对出岛停留每自然年度累计超出120天的车辆,省交通保障中心向车辆所有人发送告知信息,同时将该车辆当年的进出岛明细记录数据等信息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给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在实现联网传输前,由省交通运输厅以函告形式定期提供相关信息。

  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零关税”客货运输车辆所属企业,向省内营运所在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将有关车辆信息申请备案。其中,省际班线客运企业应在取得《道路运输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经营车辆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一年填报一次;省际包车客运、省际旅游客运、货运(含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和大件运输)、危货运输等企业应在开展相应业务前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申请备案。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将车辆信息同步报送给省交通运输厅和交通保障中心。省交通保障中心及时通过监管系统将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零关税”客货运输车辆信息提供给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单位及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在实现联网传输前,由省交通运输厅以函告形式定期提供相关信息。

  此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因破产等原因,确需将“零关税”营运车辆转让的,应按规定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办理转让,并完善车辆注册登记和营运变更等手续。转让后的车辆,进出岛时间和在岛外停留天数,延续转让前相关信息,并纳入同一自然年度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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