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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如何安排汽车产品降税?

2020年11月15日,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及新西兰共15个成员国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RCEP旨在通过削减关税和非关税措施(NTMs)建立统一市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的里程碑事件,并将成为我国在新时期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抓手。2021年4月15日,中国正式完成RCEP核准程序。截至2021年11月2日,已有6个东盟成员国和4个非东盟成员国向东盟秘书长正式提交核准书,达到协定生效门槛。根据协定规定,RCEP将于2022年1月1日对上述10国开始生效。

区域汽车市场贸易情况
RCEP成员国中,日韩汽车产业发展水平最高,是全球重要的整车及零部件出口国,而中国是全球第一大汽车生产国、新车消费国以及重要的汽车零部件出口国;东盟基本形成以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为代表,以日系企业为主导的产业体系,近年来大力推动汽车产业本地化发展,是全球汽车产业链供应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整车贸易方面,2020年,我国对RCEP其他14个成员国共计出口整车18.87万辆,同比下降1.79%,占我国汽车出口总量的19.76%;有5个RCEP成员国(日本、泰国、印尼、韩国、马来西亚)共计对我国出口整车33.5万辆,同比下降3.90%,占我国汽车进口总量的35.91%。(见表1)

在零部件贸易方面,2020年,我国对RCEP成员国出口零部件163.73亿美元,同比下降6.13%,占我国零部件出口总额的24.58%。其中,对日韩两国出口金额最大,对澳大利亚、马来西亚、越南、新加坡、缅甸、柬埔寨和文莱出口实现增长。我国自RCEP成员国零部件进口总额123.03亿美元,同比下降12.09%,占我国零部件进口总额的33.52%。其中,自日韩两国进口金额最大,自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进口实现增长。(见表2)

RCEP汽车产品降税情况
RCEP涵盖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贸易救济、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经济技术合作、政府采购等诸多内容。RCEP整合并拓展了15国间多个自由贸易协定,削减了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从汽车产业看,部分汽车产品尤其是零部件产品纳入了关税减让范围,虽然降税幅度与成员国之间已生效的其他自贸协定(FTA)相比暂未进一步升级,但RCEP的区域成分累积原则有利于促进多边贸易,使得汽车产品原产地价值成分可在15个成员国构成的区域内进行累积,将促进区域汽车产业链发展和投资合作。
一是我国汽车产品降税安排(MFN/已生效FTA/RCEP对比)。

整车方面:虽然我国对主要汽车生产国整车不降税或少部分产品降税,但由于我国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部整车产品最惠国税率(MFN)已降至最高15%,实际上我国已经单方面主动实施更大范围的降税,但少部分整车产品还需结合其他FTA(自由贸易协定)来判定进口税率。因此,RCEP对汽车进口几乎没有影响。(见表3)

零部件方面(税则号列8707/8708):2018年7月1日起,中国大部分汽车零部件最惠国税率已降至6%的较低水平。在中-澳、中-新及中国-东盟FTA框架下,中国零部件进口税率已降为0;在中-韩FTA框架下,中国对韩国进口零部件税率已处于较低水平,而在RCEP协定框架下,长期(10、15或20年之后开始)对日韩汽车零部件逐步降税,如对韩国玻璃升降器、其他车身附件、变速箱及零件等产品为例外产品或保持6%的MFN税率,其他产品在10、15或20年内降至0。(见表4)

二是其他成员国汽车降税安排(MFN/已生效FTA/RCEP对比)。

整车方面:澳、新、日对华整车产品的FTA税率已降为0。韩国汽车产品整体MFN税率已处于中低水平(8%~10%)。泰国、马来西亚、印尼、菲律宾和越南等东盟国家对汽车产品仍采取一定保护,如马来西亚对排量1000~2000 cc的大部分乘用车保持10%、30%或35%的基础税率,其他产品在15年内逐步降为0(如排量不超过1000cc的救护车、房车);排量超过2000 cc的乘用车15年内逐步降为0;电动车辆CKD税率为10%,新车和二手电动车CBU税率均保持30%不变。在中国-东盟FTA框架下,新加坡和文莱的整车进口关税已降为0,缅甸和老挝的客车、载货汽车及特种车税率也已降至0~3%的较低水平;在RCEP框架下,缅甸、老挝、柬埔寨三国对部分汽车产品做出降税安排,但降税周期较长。如柬埔寨除个别乘用车为例外产品或保持35%基础税率外,其他大部分汽车产品税率在15或20年内降为0。(见表5)

零部件方面(税则号列8707/8708):在中-澳、中-新及中国-东盟FTA框架下,大部分国家对中国8708零部件产品已实施零关税或较低关税(0~5%)。RCEP框架下,韩国对我国8708产品做出降税安排,除电子制动器、变速器、方向盘、转向管柱为例外产品(保持8%的基准税率),其他产品逐年降税,第10年降至0。(见表6)

RCEP签署后,我国自贸协定数量已达19个,涉及26个国家和地区。RCEP及我国FTA战略的实施将为我国汽车产业国际化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外部环境。从长期看,RCEP框架下区域成分累积原则及部分产品的降税安排,将强化区域汽车产业链供应链优势,有助于我国汽车企业加快在RCEP区域的发展。
注:本文作者系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汽车战略与政策研究中心,本文首发于《汽车纵横》杂志2021年1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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