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车贸易方面,2020年,我国对RCEP其他14个成员国共计出口整车18.87万辆,同比下降1.79%,占我国汽车出口总量的19.76%;有5个RCEP成员国(日本、泰国、印尼、韩国、马来西亚)共计对我国出口整车33.5万辆,同比下降3.90%,占我国汽车进口总量的35.91%。(见表1)
整车方面:虽然我国对主要汽车生产国整车不降税或少部分产品降税,但由于我国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部整车产品最惠国税率(MFN)已降至最高15%,实际上我国已经单方面主动实施更大范围的降税,但少部分整车产品还需结合其他FTA(自由贸易协定)来判定进口税率。因此,RCEP对汽车进口几乎没有影响。(见表3)
零部件方面(税则号列8707/8708):2018年7月1日起,中国大部分汽车零部件最惠国税率已降至6%的较低水平。在中-澳、中-新及中国-东盟FTA框架下,中国零部件进口税率已降为0;在中-韩FTA框架下,中国对韩国进口零部件税率已处于较低水平,而在RCEP协定框架下,长期(10、15或20年之后开始)对日韩汽车零部件逐步降税,如对韩国玻璃升降器、其他车身附件、变速箱及零件等产品为例外产品或保持6%的MFN税率,其他产品在10、15或20年内降至0。(见表4)
整车方面:澳、新、日对华整车产品的FTA税率已降为0。韩国汽车产品整体MFN税率已处于中低水平(8%~10%)。泰国、马来西亚、印尼、菲律宾和越南等东盟国家对汽车产品仍采取一定保护,如马来西亚对排量1000~2000 cc的大部分乘用车保持10%、30%或35%的基础税率,其他产品在15年内逐步降为0(如排量不超过1000cc的救护车、房车);排量超过2000 cc的乘用车15年内逐步降为0;电动车辆CKD税率为10%,新车和二手电动车CBU税率均保持30%不变。在中国-东盟FTA框架下,新加坡和文莱的整车进口关税已降为0,缅甸和老挝的客车、载货汽车及特种车税率也已降至0~3%的较低水平;在RCEP框架下,缅甸、老挝、柬埔寨三国对部分汽车产品做出降税安排,但降税周期较长。如柬埔寨除个别乘用车为例外产品或保持35%基础税率外,其他大部分汽车产品税率在15或20年内降为0。(见表5)
零部件方面(税则号列8707/8708):在中-澳、中-新及中国-东盟FTA框架下,大部分国家对中国8708零部件产品已实施零关税或较低关税(0~5%)。RCEP框架下,韩国对我国8708产品做出降税安排,除电子制动器、变速器、方向盘、转向管柱为例外产品(保持8%的基准税率),其他产品逐年降税,第10年降至0。(见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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