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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安部联合部署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

近年来,轻型货车“大吨小标”、小微型载客汽车非法改装、客货混载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成为严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加强车辆生产和登记管理,进一步提高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性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轻型货车“大吨小标”和小微型载客汽车非法改装、客货混载等问题,从生产和登记环节协同发力,科学谋划和推动道路交通安全车辆源头治理,进一步提升客货车质量安全水平。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从严格轻型货车和客车安全标准、加强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管、强化车辆登记检验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明确要求、强化监督、落实责任。一是提升重点车辆安全技术标准。严格轻型货车发动机、货厢、轮胎以及轻型客车内部空间、座椅、安全带等要求,从产品源头遏制违规生产、非法改装等行为。二是加强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管。强化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健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严格违规生产追责,对发现“大吨小标”等违规产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三是严格车辆登记检验监管。严格车辆登记检验等要求,公安交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查验车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公告》的,一律不予办理登记。对为“大吨小标”等违规车辆办理登记检验的,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下一步,两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把好重点车辆准入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车辆生产和登记管理,全力做好《通知》相关内容的贯彻落实工作。同时,加快相关标准制修订,提高安全技术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同配合、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预防和遏制轻型货车和轻型客车非法改装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装〔2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有关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
  近年来,轻型货车“大吨小标”、小微型载客汽车违法载人载货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成为严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加强车辆生产和登记管理,进一步提高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性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要求
  (一)为从产品源头有效消除轻型货车“大吨小标”、超载运输隐患,遏制小微型载客汽车非法改装行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轻型货车产品应当增加货厢材质、厚度、重量等参数信息,小微型载客汽车产品应当增加座椅布置、固定方式等参数信息。新申报产品及已列入《公告》的在产产品,除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外,还需满足本通知附件《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规定要求。不符合本通知《技术规范》要求的新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予公告。
  (二)不符合本通知《技术规范》要求的在产产品,2022年3月1日起,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相关机构应立即停止接收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其中,对已列入《公告》的排量大于2.5升但符合本通知其他要求的轻型货车在产产品,给予生产销售过渡期6个月,过渡期满后,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相关机构应立即停止接收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
  (三)对2022年3月1日前已生产并已上传合格证、但不符合本通知《技术规范》要求的库存产品,生产企业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库存延期销售申请,并随附库存清单以及生产企业关于该型产品无“大吨小标”等违规情况、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书面材料,经履行核实、公示等相关程序,可给予6个月延期销售、注册登记期限。根据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展的具体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适时修订完善《技术规范》。
二、落实生产企业产品安全质量、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
  (四)生产企业应当提高安全责任和风险防控意识,严格落实产品安全质量、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合法守信进行生产经营,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车辆产品出厂前安全质量检验,确保批产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确保批产产品与公告型式批准车型规格参数一致,切实提高车辆产品安全性能。
  (五)采用委改方式生产的货车整车生产企业承担委改产品安全质量、生产一致性完全责任,要制定办法对委改企业加强管理,对委托改装车辆产品实施质量控制和生产一致性管理,保证委改产品参数与许可参数一致。
  (六)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在机动车制造完毕且检验合格后实时填报、传送合格证电子信息,合格证载明的信息应当与《公告》产品技术参数以及产品实际技术参数一致,不得销售尚未传送合格证电子信息的机动车,严禁上传未生产下线机动车整车合格证电子信息。严禁为同一机动车配发不同《公告》型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严禁对检验不合格、不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车辆出具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已公告产品,生产企业应组织进行设计整改,经整改确认符合要求的,可恢复其产品生产及合格证传送。
三、严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产品检测关
  (七)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车辆检验机构要严把产品检测关,在对申报《公告》的样车进行检验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减少检验项目,不得降低检验标准,并严格执行检验样品保留3个月的样品追溯制度。
  (八)检验机构要严格货车产品空载检测,重点检测货车产品整备质量,保证在车辆随车工具、备胎、水箱、油箱按规定配备、加注的条件下进行测量,严格核验车辆发动机、轮胎、车桥、钢板弹簧等配置与申报车型总质量是否匹配,检验过程视频应当留存不少于6年;对涉及满载检测的,要在检测报告中说明载荷加装方式方法,并附载荷加装照片,保存相关视频,其中,采用大型砝码等模拟载荷进行满载检测的,还应评价车厢(车斗)强度与车辆申报承载能力是否匹配。发现车型配置、载货空间与总质量不匹配、不合理,或存在生产企业制作使用“值班车厢(车斗)”送检的车型,检验机构应及时停止检验并向主管部门报告。要严格小微型载客汽车静态检验,重点检查车辆座椅布置及车厢后部空间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不按上述要求进行产品检验、造成严重检测质量事故的检验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暂停采信其检验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强化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管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地方主管部门重点围绕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以问题为导向,以重点检查与“双随机”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监管,督促车辆生产企业提高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等产品安全技术水平。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信息交换和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车辆合格证信息比对制度,对在车辆登记、执法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环节发现的“大吨小标’等违规嫌疑车辆,实行联动预警、联合处置。对确认存在不符合相关国家技术标准、本通知《技术规范》要求等生产一致性违规情形的生产企业及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从严从重处理,依法依规暂停或者撤销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公告》,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本《通知》发布后,对生产企业仍有生产销售“大吨小标”产品、“一车双证”或者参与、协助使用“值班车厢(车斗)”骗领机动车牌证等违规行为的,一经确认,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并责令企业收回违规产品,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汽车新产品《公告》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
五、严格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登记管理
  (十一)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等登记查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查验车辆,对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合格证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要严格轻型货车登记查验,重点核对轻型货车检验合格报告记载的整备质量与《公告》和合格证记载的整备质量是否一致,严禁为“大吨小标”车辆办理登记。要严格小微型载客汽车登记查验,重点查验车辆外廓尺寸、座椅布置和固定、轮胎规格以及防抱制动系统(ABS)等安全装置是否符合规定。对发现车辆存在违规生产、非法改装等嫌疑的,按规定开展现场调查,详细记录违规嫌疑车辆基本信息及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等信息,固定违规证据,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对在用“大吨小标”轻型货车产品,生产企业可以按照《公告》中对应的货车产品型号予以整改、变更;对在用小微型载客汽车座椅布置不符合本通知《技术规范》要求的,鼓励生产企业整改、变更;涉及非法改装的,应当恢复原状。
  (十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检验货车整备质量、发动机型号、货箱尺寸、轮胎以及客车外廓尺寸、座椅布置和固定、轮胎规格、以及防抱制动系统(ABS)等项目,对与《公告》、国家标准不符的,一律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严格违规检验登记责任追究,对发现检验机构为“大吨小标”等违规车辆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一律依法处罚,暂停采信该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检验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对民警或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查验为“大吨小标”等违规车辆登记上牌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对“大吨小标”货车和非法改装客车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违规生产、销售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规范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2022年1月7日
附件
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规范
一、轻型货车相关技术要求
  (一)轻型货车车辆结构配置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轮胎负荷不大于总质量的1.4倍。轮胎名义断面宽度不超过7.00in(英制)或者不超过195mm(公制);后轮采用单胎的,后轮胎名义断面宽度不超过265mm(公制)。
  2.发动机(柴油)排量:不大于2.5L(冷藏车不大于3.0L)。
  3.货厢内部宽度:不大于2100mm(自卸式货车不大于1800mm)。

  (二)轻型货车(不含新能源汽车)载质量利用系数应满足以下要求:

  (三)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仓栅式轻型货车后部载货车厢应采用多层仓栅式结构(货厢底板至仓栅顶部最大距离小于或等于1500mm除外);层板(指贯穿整体货厢且与车辆货厢底板平行,物理上将货厢分成一个或多个空间的平面)布置应均匀、合理、不可拆卸。
  (四)自卸式货车后轮应采用单胎结构,车辆总长度应小于等于5000mm。
  (五)除自卸式货车外,普通栏板式、厢式、仓栅式、平板式货车不得使用自卸式汽车底盘。
二、小微型载客汽车相关技术要求
  (一)车辆驾驶员之后的座椅布置不应为单排单人座椅(车门位置处不具备设置单排双人座椅或两个并排的单人座椅时除外)。
  (二)小微型载客汽车的车辆长度应小于等于5500mm。
  (三)单人座椅的座垫宽应大于或等于400mm且小于或等于700mm。长条座椅的座垫宽应大于或等于800mm且小于1600mm,按每400mm核定1人,具体为:座垫宽大于或等于800mm且小于1200mm时核定2人,大于或等于1200mm(且小于1600mm)时核定3人。对既可分离、又可组合的同排座椅,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标注,选择一种座椅状态进行测量。
  (四)车辆的最后一排座椅不应设置为单个的单人座椅,设置为两个或三个单人座椅时应沿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分布;若最后一排座椅设置为在横向上未贯穿乘客区内部空间的长条座椅,则座椅最右侧与乘客区右侧面(沿车辆前进方向)的横向距离,对面包车及车辆宽度小于或等于 1680mm的小微型普通客车应小于或等于450mm,对车辆宽度大于1680mm的小微型普通客车应小于或等于550mm。
  (五)车辆的最后一排座椅若设置为可折叠/翻转座椅,应采用座椅靠背折叠放置到座垫上后整体向前(或向后)翻转的形式;但若按倒数第二排座椅测量时行李区的纵向长度仍小于或等于车长的 30%,最后一排座椅的固定型式不受限制,如可采用座椅靠背折叠放置到座垫上后分别向左、右收起等形式。倒数第二排座椅的纵向位置若可调节,测量行李区的纵向长度时,将倒数第二排座椅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
  (六)车辆仅设置两排座椅时,第二排座椅的座椅骨架应不能被翻转,但座椅靠背可以折叠放置到座椅骨架(或座垫)上。
  (七)车辆设置有三排及三排以上座椅时,除最后一排座椅外,其他排座椅的座椅骨架应不能被翻转(为方便其他乘客上下车而特别设计的结构除外),但座椅靠背可以折叠放置到座椅骨架(或座垫)上。 
  (八)车辆设置的第二排及第三排座椅,如其纵向位置可以调节,则第二排座椅的调节范围应小于或等于600mm;如果第二排配备豪华座椅(至少配备有脚托、腿托及座椅俯仰调节等功能)则第二排座椅的调节范围可小于或等于900mm;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座椅调节范围应小于或等于400mm。如果按倒数第二排座椅测量时行李区的纵向长度仍小于或等于车长的 30%,最后一排座椅的调节范围不受限制。
  (九)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后的座椅,座间距应小于或等于1300mm。测量第二排座椅的座间距时,第一排座椅的纵向位置若可调节,将第一排座椅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
  (十)车辆行李区(车辆车厢内若设有储物柜,应计入行李区范围测量)纵向长度应小于等于总车长的30%,其中总长度大于等于5000mm的车辆行李区纵向长度应小于等于1500mm。行李区的纵向长度测量要求:
  1.最后一排座椅的纵向位置不可以调节的,座椅应处于正常使用位置;最后一排座椅的纵向位置可以调节的,应将座椅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若此时与倒数第二排的座间距不足600mm,则应调节到座间距为600mm的位置),座椅靠背处于正常使用位置;倒数第二排座椅的纵向位置若可调节,应将倒数第二排座椅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进行测量。
  2.在三个位置(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与行李区地板的交线,以及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向左、向右各平移25%的行李区横向宽度后的两个平面与行李区地板的交线),分别测量最后一排座椅的座垫最后方(或座椅靠背最下方的最后端,取两者中较后的位置)与行李区最后方(应考虑后背门关闭的状态,但不考虑后背门内侧的储物盒等局部突出物)的纵向距离。
  3.取三个纵向距离的算数平均值作为行李区的纵向长度(若因座椅布置的原因,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处或其右侧平移25%行李区横向宽度的纵向平面处无法测得数值,则取其余两个位置测得的数值的算数平均值)。
  (十一)乘客座椅汽车安全带的固定点应合理,正常使用时,肩带应能自然搭落在乘客肩部,不应导致安全带卷带跨越其他乘客的上下车通道、影响其他乘客的上下车。乘客的上下车通道不包括停车时需临时移动、折叠座椅以便其他乘客上下车的情形。
  (十二)小微型面包车还应满足《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4〕453号)相关要求。
三、清障车相关技术要求
  (一)清障车不允许使用双层结构、厢式结构。
  (二)拖拽式轻型清障车的托牵质量应大于等于1000kg;平板式轻型清障车的额定载质量(最大托举质量与平板最大装载质量之和)应大于等于1500kg。
四、名词解释
  本安全技术规范中下述名词的适用范围:
  (一)轻型货车,指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在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的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也不包括多用途货车、封闭式货车、专用作业车,以及由载客汽车整车或底盘、封闭式货车改装的专用汽车。
  (二)小微型载客汽车,是指车顶外覆盖件(覆盖在车身骨架表面上的车顶结构件,不包括行李架、天线等车顶结构件上的附件)最大离地高度大于或等于1850mm,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不包括轿车、运动型乘用车(SUV)、越野乘用车、旅居车、专用校车及其他专用客车(如:驾驶区与乘客区设有功能性隔断、布置旅行桌等设施的商务用载客汽车)。
  (三)自卸式货车,指具有自卸功能的栏板式轻型货车,包含自卸式垃圾车、渣土运输车、随车起重运输车等具备自卸功能的栏板式运输类产品。
  (四)面包车,指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指发动机缸体整体位于汽车前后轴之间的布置形式,无论与缸体相连的发动机进气歧管等部件是否位于前轴之上;纯电动汽车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除外),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五)载质量利用系数,指车辆最大允许装载质量与车辆整备质量的比值,反映车辆质量利用的优劣。计算公式为:载质量利用系数=(额定载质量+驾驶室乘员质量)/整备质量,计算结果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不圆整)。
  (六)拖拽式轻型清障车,指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具备托臂机构,能通过托臂机构托起被拖车辆一端进行牵引行驶,车辆结构上不具备载货空间的清障车。
  (七)平板式轻型清障车,指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具备可移动平板、牵引绞盘等机构的清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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