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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颁布:关于调整《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策,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并结合本市机构改革方案,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对《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8〕25号)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调整《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通知

京科发〔2019〕8号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文件,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对《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8〕25号)调整如下:

  1.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对纯电动汽车(纯电动公交车、纯电动环卫车、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纯电动汽车除外)按照中央与地方1:0.5比例安排市级财政补助。自6月26日起,取消对纯电动汽车的市级财政补助。

  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0.5比例安排市级财政补助。如中央政策调整,本市相应政策按照中央政策另行制定。

  2.将第九条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修改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本通知自2019年6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关于调整完善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京财经一〔2018〕1296号)自2019年6月26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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