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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方面补贴!上海燃料电池汽车资金管理意见稿发布

近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具体包括管理职责、资金来源、总体原则、支持领域和标准、任务申报、预算管理与资金下达、绩效自评、惩戒机制等十四条具体内容。

《征求意见稿》指出,将对整车示范应用、车辆运营、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应用、加氢站布局建设等七方面实施明确的补贴细则。

(一)整车示范应用。车辆须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已在本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车辆运行数据按照相关标准接入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参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给予奖励资金,每积分奖励20万元,其中,中央奖励资金和市级奖励资金按照比例安排15万元,车辆搭载的燃料电池系统生产企业所在区安排5万元。

(二)车辆运营。符合整车示范应用要求的燃料电池货车、商业通勤客车,须取得营运额度,考核年度内行驶里程超过2万公里。设计总质量12—31吨(含)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0.5万元,设计总质量超过31吨的重型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2万元,通勤客车每辆车每年奖励1万元,自取得营运额度起累计最多奖励3个年度,由市级奖励资金和车辆营运企业所在区按照1:1比例安排。

(三)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压机、氢循环系统、储氢瓶阀等关键零部件在本市研发生产,用于国内示范城市群车辆应用。参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给予奖励资金,原则上每积分奖励3万元,每个企业同类关键零部件产品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由相关企业所在区安排。

(四)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应用。车辆购置和运营补贴按照本市新能源公交车发展扶持政策执行。

(五)加氢站布局建设。在本市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加氢站,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按照不超过核定的设备购置和安装投资总额30%给予补助,2022年、2023年、2024-2025年底前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的,每座加氢站补助资金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由市级奖励资金和加氢站所在区按照1:1比例安排。

(六)加氢站运营。氢气零售价格须不超过35元/公斤。2021年度补助标准为20元/公斤,2022—2023年度补助15元/公斤,2024—2025年度补助10元/公斤,由中央奖励资金、市级奖励资金与加氢站所在区按照1:1:2比例安排。

(七)信息化监管平台。为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关于通过信息化手段方式保障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安全的有关要求,通过市级加氢站与氢燃料电池汽车公共数据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进一步加强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和加氢基础设施运行监管。对市级平台设备升级改造等相关费用,给予50%的资金支持,支持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对市级平台运营费用,给予30%资金支持,每个考核年度支持上限不超过200万元。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将对执行不力及未按计划足额拨付资金的区,暂停一年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有关任务申报。对申报单位若已取得任务实施资格,但拒不签署任务合同书,4年内不得申报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有关任务;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最终不通过验收,2年内不得申报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有关任务。

注:本文综合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相关内容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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