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公布了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决定。其中,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规定予以修改,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二、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注:本文综合交通运输部网站的相关内容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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