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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监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形成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7章68条,包括总则,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

《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较原《办法》,作出了较大的调整,重点在风险管理、业务范围、公司治理等方面。具体来看,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为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征求意见稿》取消股权投资业务。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强化股东对汽金公司的支持力度,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增加风险管理要求,增设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延伸调查和三方会谈等规定。

为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征求意见稿》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

为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征求意见稿》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加强具有汽车金融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提升汽车金融公司法人独立性。

为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征求意见稿》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删除非金融机构出资人关于资产规模的限制条件。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附加品融资金额不得超过附加品合计售价的80%,合计售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合计售价的70%。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有利于发挥汽车金融公司专业优势,支持汽车产业链下游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鉴于售后回租的法律关系已厘清,以售后回租模式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可以解决直租模式下融资租赁车辆无法异地上牌的老大难问题,也有利于落实“同质同类业务统一监管标准”,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且不得低值高买等。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适度放宽业务范围,支持汽车金融公司扩大服务对象、丰富金融产品种类,加大对中小微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及居民购车消费的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汽车销售和消费稳增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本次修订是在现有公司治理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汽车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和业务特点等现实情况,着重突出以下要求:一是严格股权管理和股东行为规范。二是加强董事会建设,建立董事履职评价制度;建立审计、关联交易控制、风险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专门委员会。三是明确监事会或专职监事设立及履职评价要求。四是加强高管层履职考核评价和履职问责。五是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六是建立年度信息披露制度。七是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工作机制。八是健全内部审计体系和定期外部审计制度。九是新增数据治理相关要求。

附件:《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注:本文综合中国银保监会网站的相关内容整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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