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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对新能源汽车等提出支持举措

近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等提出了新的支持政策。

《通知》明确了支持范围。其中,新能源汽车新车型奖励,支持省内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乘用车、客车、货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产品。申报车型应在2020年9月30日以后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发布车型,且在进入目录后一年时间内销量分别达到1000辆、200辆、500辆、50辆(往年已取得此项支持的车型不予重复支持)。

对新能源汽车产销奖励。支持省内整车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扩大销量。申报企业2022年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客车产品年销量应分别达到10000辆、5000辆、3000辆,且年销量同比增长10%以上。

对关键零部件产销奖励。鼓励省内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生产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大与整车企业配套力度。申报企业动力电池和氢燃料电池2022年供货量应分别达到5GWh和10MW(往年已获得奖励的企业,年供货量同比应增长达到20%)。

同时,《通知》提出了相应的支持方式和标准。其中,对新能源汽车新车型奖励,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车型每款奖励10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500万元;对新能源汽车产销奖励,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按新能源汽车销售额的0.5%计算,单个企业奖励最高1000万元;对关键零部件产销奖励,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按动力电池和氢燃料电池产品销售额的0.15%计算,首次达到要求的企业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往年已获得奖励且年供货量增长超20%的企业奖励最高200万元。

此外,《通知》还提出了其他条件。企业兼并重组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项目申报主体须符合国家大型企业划型标准或者是制造业“贡嘎培优”100户名单企业(川经信企业函〔2022〕258号)。新能源汽车新车型奖励、新能源汽车产销奖励申报主体应为汽车生产企业,关键零部件产销奖励申报主体应为动力电池或燃料电池生产企业。《通知》还指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带动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为四川省工商注册的法人实体。企业缴纳的水、电、气费及维修费,基础电信业务通讯费、道路通行费、车辆燃油(气)费、办公及餐饮服务费等以及采购未经加工的原材料(煤炭、矿砂、矿产、原木、原粮等)成本,均不计入项目发生的金额。

注:本文综合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的相关内容整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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