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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加快推进全市行政企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近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全市行政企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使用财政性资金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原则上全部使用纯电动汽车或燃料电池汽车;确因工作需要临时性租用社会车辆保障的,原则上使用新能源汽车。《意见》原文如下: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行政企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

苏府办〔2023〕133号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苏委办发〔2019〕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苏新汽工办〔2022〕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公务用车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这一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不断扩大应用规模,大力倡导绿色出行,推动公务出行方式绿色变革。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三、工作目标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原则上全部使用纯电动汽车或燃料电池汽车。

(二)确因工作需要临时性租用社会车辆保障的,原则上使用新能源汽车。

四、工作措施

一)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新能源汽车。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编制计划,使用财政资金配备更新的公务用车(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原则上全部采购配备新能源汽车。如用于特殊场景,且确无适配车型的,应当报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更新,优先使用插电式混合动力新能源汽车。

(二)优先租赁使用社会新能源汽车。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提升公务出行租赁车辆保障条件,公开择优确定一批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企业,部门(单位)确需租用社会车辆的,在符合公务租车相关规定要求前提下,优先租用新能源汽车。结合国内其他新能源汽车改革试点地区工作成效,适时探索“以租代购”等工作模式,创新公务出行保障方式。

(三)加快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各相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制订统一标准和建设规划,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优化定价服务机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市级充电服务管理平台统一运营管理。市能源集团要发挥国企引领作用,牵头通过自建自营或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的方式加大推进城乡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力度,加快消除乡镇公共场所充电设施盲区,打造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的新型城市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创造有利于新能源汽车使用的环境。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担当。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行政企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主体责任,规范完善公务用车审批、采购、配备等工作流程,协调解决使用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充分发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提高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为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资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工作推进过程中不以任何形式突破当前公务用车编制,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目标落到实处。

本意见印发之日前公务用车更新计划已经当地政府审批通过的,仍按原计划实施。新增公务用车更新计划按本意见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

注:本文综合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的相关内容整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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