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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24〕15号)精神,按照《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自治区商务厅等18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商发〔2024〕20号)要求,更好实施汽车和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适用期间、对象条件

第一条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分为报废更新补贴和置换更新补贴,两种补贴不得迭加享受。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期间执行,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第二条 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对象须为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让旧车的消费者,须与购买新车的消费者为同一人。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适用期间内,个人消费者在全国范围内报废注销登记在本人名下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宁夏辖区内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0000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汽车置换更新补贴适用期间内,个人消费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在宁夏区内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乘用车新车,且在区内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给予相应的补贴。其中,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最高补贴4000元/辆、购买燃油乘用车最高补贴3000元/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第三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五条 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或通过微信、支付宝、抖音、云闪付等平台搜索“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报废更新平台),清晰、完整、准确填报提交申报材料,向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若逾期未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均不予受理。

第六条 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报申请人身份信息,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填报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的开户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信息。

3.填报报废汽车信息,需填写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4.填报购置新车信息,需填写购置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报废更新补贴适用期间内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第七条 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报废更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商务主管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第八条 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时汇总符合报废更新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的报废更新相关信息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九条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各地市与消费者据实结算。

第十条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根据2023年底各地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向各地市预拨70%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自治区财政与地市进行清算。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5年1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对各地市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提出各地市补助资金清算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经财政部宁夏监管局审核后,自治区财政厅下达清算资金。

第十二条 各地市按照“总量控制、先到先得、用完为止”的原则,统筹财政资金做好汽车置换更新和购买新车消费,购买新车补贴参照置换更新标准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地市对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地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财政部宁夏监管局适时对补贴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各地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

各地市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各地市设立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市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汽车置换更新具体操作流程。本细则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关于汽车以旧换新最新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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