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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9-04-08
【时  效 性】
【实施日期】04/08/2019
【文    号】税委会〔2019〕17号
【颁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委会〔2019〕1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
  二、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三、上述调整自2019年4月9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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