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拟在广州市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且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同时持有“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记分周期为每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每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积计算。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单次违章行为有两种以上违章情形的,分别记分。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服务都有违章行为的,记分累积计算。单次记分的分值分为20分、10分、5分、2分四种。
违章记分分值按照《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违章记分标准》和《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违章记分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10分(不含10分)以下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自动清除;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10分(含10分)以上不足20分的,参加相应的营运服务业务学习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清除;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20分的,自达到之日起,驾驶员应暂停营运,将从业资格证件交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并在90天内参加从业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领回从业资格证件,原累积记分分值予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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