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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虚假宣传自动驾驶致严重后果,责任人或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官方公众号“交通言究社”4月14日发表《智慧领航,安全护航——智能网联汽车辅助驾驶功能使用须谨慎》一文,提到近期因驾驶人错误使用辅助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并揭示其原因——部分驾驶人对辅助驾驶的认知不到位,误以为“辅助驾驶=自动驾驶”。

文章指出,部分驾驶人开启辅助驾驶功能后做出玩手机、睡觉、聊天、吃东西等危险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对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文章提出了驾驶人安全须知:

明晰技术边界,当前国内主流量产车辆所搭载的辅助驾驶系统尚处于 0-2 级,属于“人机共驾”的辅助驾驶范畴。如果驾驶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脱手脱眼”,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及刑事追责三重法律风险;

规范熟练使用,购车、用车时全面了解车机系统的交互逻辑与操作规范,掌握辅助驾驶功能的启用或关闭方法,须全程保持双手控稳方向盘,持续监测路况动态;

牢记禁用场景,功能异常或失效或未能激活、环境或路况超出辅助驾驶系统设计运行范围、恶劣天气及光照条件发生变化、突发紧急事件等情形下,驾驶人应关闭或停止使用辅助驾驶功能。

同时,文章也提出企业应发挥主体作用。

强化新用户培训。建议车企建立相关机制,帮助新用户快速熟悉掌握智能网联汽车及其辅助驾驶功能的使用方法及禁止事项,以减少相关交通事故对品牌形象的不利影响。

切勿误导宣传。企业必须规范营销宣传行为,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智能网联汽车驾驶自动化等级、系统能力、系统边界等信息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夸大系统能力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确保消费者正确理解和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企业在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或功能命名及营销宣传中,不得使用暗示消费者该系统可以作为自动驾驶系统使用,具备实际上并不具备的功能等用语,防止驾驶人滥用风险。

文章中还提到关于车企误导宣传的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若车企通过广告或宣传材料虚构、夸大辅助驾驶功能(如将2级辅助驾驶描述为“自动驾驶”),误导消费者购买,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虚假宣传行为处以广告费用5-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若虚假宣传造成严重后果,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可对责任人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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