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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近期重点工作动向

工信部:多项重磅政策出台、推动落实“双碳”目标

解读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准入管理意见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
智能网联汽车是汽车产业发展的战略方向,正处于技术快速演进、产业加速布局的商业化前期阶段。智能网联汽车在产品结构、功能实现等方面与传统汽车存在较大差异,车辆安全相关基本特征、技术参数仍在不断变化,相关国家也正在加快推进政策法规研究、技术标准体系建立。结合国际政策法规实践经验,尽快制定《意见》,明确原则要求,逐步探索开展准入管理,加快产品推广应用,是推动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需要。
制定《意见》是坚守安全底线的要求。汽车智能化、网联化发展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产生诸如未经授权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采集、利用等数据安全问题,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问题,驾驶自动化系统随机故障、功能不足等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还有在线升级(又称OTA升级)改变车辆功能、性能可能引入的安全风险。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意见》,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明确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在线升级等管理要求,指导企业加强能力建设,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关,切实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意见》分为“总体要求、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规范软件在线升级、加强产品管理、保障措施”共5个部分、11项内容,具体概括如下:
明确管理范围、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见》明确管理范围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车与X(车、路、人、云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意见》明确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软件升级、功能安全和预期功能安全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
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能力。在强化数据安全管理能力方面,《意见》明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汽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加强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保护;建设数据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保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依法依规落实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安全事件报告等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存储,需要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在加强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方面,企业应当建立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具备保障汽车电子电气系统、组件和功能免受网络威胁的技术措施,具备汽车网络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安全缺陷和漏洞等发现和处置技术条件,确保车辆及其功能处于被保护的状态,保障车辆安全运行;依法依规落实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要求。
规范软件在线升级。《意见》明确企业生产具有在线升级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当建立与汽车产品及升级活动相适应的管理能力。企业实施在线升级活动前,应当确保汽车产品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升级涉及技术参数变更的,要求企业应提前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办理变更手续。要求在线升级活动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明确未经审批,不得通过在线等软件升级方式新增或更新汽车自动驾驶功能。
加强产品管理。《意见》提出企业生产具有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车辆功能及性能限制、驾驶员职责、人机交互设备指示信息、功能激活及退出方法和条件等信息。企业生产具有组合驾驶辅助功能的汽车产品的,还应采取脱手检测等技术措施,保障驾驶员始终在执行相应的动态驾驶任务。企业生产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当确保汽车产品至少满足系统失效识别与安全响应、人机交互、数据记录、过程保障和模拟仿真等测试验证的要求。应当确保汽车产品具有安全、可靠的时空信息服务,鼓励支持接受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信号。
完善保障措施。《意见》明确企业应当建立自查机制,发现产品存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在线升级安全、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安全等严重问题的,应当依法依规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有关机构做好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技术审查等工作,各地主管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做好对《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快推动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在线升级、驾驶辅助、自动驾驶等标准规范制修订,并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企业加强相关测试验证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技术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水平。
下一步,围绕《意见》落实,重点从以下四方面开展工作。
组织宣贯。联合有关部门面向地方相关部门及汽车生产企业,详细解读和宣贯《意见》内容。
进行自查。通过组织企业参照《意见》开展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在线升级自查,加快《意见》落实。
细化要求。根据《意见》,进一步细化准入要求,加快关键标准制定,逐步探索准入管理。
建立机制。与各部门、各地方做好衔接,推动形成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着力推动工作落实。
解读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下称《规范》)。
随着汽车与电子、通信、能源等领域深度融合发展,带有鲜明跨界融合特征的智能网联汽车应运而生,成为全球产业发展方向。欧盟、美国、日本等均在加强战略谋划、加大政策支持、加快发展进程,陆续出台多项支持企业测试示范的法规政策。各大跨国车企及科技巨头纷纷加大创新投入和融合发展的力度,加速高等级自动驾驶车辆的研发应用,我国汽车及相关行业企业也积极进行产品研发验证,各方面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需求十分迫切。
2018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全国27个省(市)出台管理细则,建设16家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区,开放3500多公里测试道路,发放700余张测试牌照,道路测试总里程超过700万公里,长沙、上海、北京等地还开展了载人载物示范应用,无人物流、配送等新模式应用也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挥了重要作用。道路测试等系列工作开展,促进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基本与全球先进水平处于“并跑”阶段,2020年L2级智能网联汽车乘用车新车市场渗透率达到15%,2021年上半年提高至20%左右,L3级自动驾驶车型在特定场景下开展测试验证;高精度摄像头、激光雷达等感知设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车规级AI芯片在多个车型上实现装车应用;多个地方加快部署5G通信、路侧联网设备等基础设施,加大交通设备数字化改造力度,开展车路协同试点。
道路测试工作开展过程中,也存在测试方案不统一、测试结果不互认、车路协同不到位等问题,行业企业提出进一步放开高速公路、无安全员测试等需求。202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提出在特定路段和区域探索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统一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标准,推动测试结果全国通用互认等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适应行业新的发展需求,推动实现由道路测试向示范应用扩展,三部委启动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修订工作。
《规范》主要包括总则、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道路测试申请、示范应用申请、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及附则等七个章节。
总则主要明确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测试区(场)的定义,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范围扩展到包括高速公路在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和区域,并对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与工作机制进行了说明。
关于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主要提出了测试主体的单位性质、业务范畴、事故赔偿能力、测试评价规程、远程监控能力、事件分析能力、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及符合法律法规等八个方面的要求,还有示范应用主体需额外具备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运营业务能力等要求,参照校车驾驶人规定提出了驾驶人的基本要求,明确了乘用车、商用车和专用作业车的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操作模式以及数据记录等要求。
道路测试申请要求测试主体在进行道路测试前,应进行充分的测试区(场)实车测试并符合相应标准规范和过程要求,测试主体应提供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提交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设计运行条件等12项相关材料,并可凭上述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测试主体需增加测试车辆或在异地测试的,可凭原相关材料及需额外补充的材料,向当地主管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可根据要求重新申领。
示范应用申请中规定,示范应用主体在进行示范应用前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区域进行一定时间或里程的道路测试,可凭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以及道路测试情况、示范应用方案、载人载货说明等7项材料,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示范应用车辆的,需按规定提交必要性说明;到期的可根据要求重新申领。
关于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主要明确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测试及示范应用路段及区域选择、发布相关信息、对测试情况进行动态评估;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须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风险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报告;驾驶人应处于车内能够对车辆进行及时接管控制的位置、在必要时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主要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主要明确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每月上报交通事故情况,发生严重事故情况应在要求时间内将事故情况上报省、市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情况上报三部委。
附则主要解释了本规范中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设计运行范围和设计运行条件定义。
为适应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化进程,《规范》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在道路测试基础上增加示范应用,允许经过一定时间或里程道路测试、安全可靠的车辆开展载人载物示范应用;并将测试示范道路扩展到包括高速公路在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和区域。
测试车辆范围增加了专用作业车,以满足无人清扫车等使用需求,对测试示范主体则增加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的保障能力要求。
完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推动实现测试项目和标准规范的统一,明确在一个地方通过检测后进行异地测试时对于通用项目不需重复检测,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取消“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通知书”的发放要求,将相关安全性要求调整为企业安全性自我声明,简化办理程序。
重点推动6方面工作落实“双碳”目标
工业是我国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的重要领域之一。推动实现工业绿色发展,是兑现碳达峰、碳中和承诺的积极有效举措。2021年7月,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运行监测协调局局长黄利斌介绍,工信部即将发布《“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和《“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从产业结构、能源消费、生产过程、资源利用、产品供给等方面,推动工业及其高耗能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绿色制造体系支撑作用,从源头加大减排减碳的力度。
工信部将加快实施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色金属、建材、钢铁、石化等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明确工业降碳实施路径,推广重大低碳技术工艺,开展降碳重大工程示范,推进各行业落实碳达峰目标任务。
下一步,将重点推动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推进产业结构高端化转型。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完善并严格落实产能置换相关政策,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
加快能源消耗低碳化转型。提升清洁能源消费比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完善能源管理和服务机制,构建清洁、高效、低碳的工业用能结构。
促进资源利用循环化转型。推进原生资源协同利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推动工业固废规模化综合利用和水资源节约利用,削减工业固废、废水产生量。
推动生产过程清洁化转型。大力推行绿色设计,推动存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在重点行业推广先进适用的环保装备,推动形成稳定、高效的治理能力。
引导产品供给绿色化转型。增加绿色低碳产品、绿色环保装备供给,为各领域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坚实保障。
完善绿色制造支撑体系。打造绿色公共服务平台,健全绿色制造标准体系,贯通绿色供应链管理,完善工业绿色低碳转型长效机制。

商务部:稳定扩大汽车消费下一步重点工作

近日,在中国汽车新消费论坛上,商务部消费促进司二级巡视员陈平发表重要演讲。
他表示,当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汽车消费结构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汽车消费升级趋势明显,已由数量型同质化消费逐步转向质量型个性化的消费。新能源汽车销售比例持续提升,传统燃油汽车占比相对下降。品质卓越、功能强大的品牌车受到市场的追捧,销售逆势上扬,其表现明显好于整体市场。一些SUV、MPV车型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租赁等共享出行方式快速发展,消费者更加注重服务质量和消费体验,定制化和改装市场快速发展。我国汽车消费市场正向品牌化、差异化、定制化和细分化方向迈进。
当前我国汽车市场的发展还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在汽车使用环节上,虽然受制于外部环境的制约,但从生产供给端来看还存在着供需错配的问题。近年来,五菱宏光汽车的热销反映出我国生产端不能很好地适应需求端,新能源汽车还存在里程焦虑、安全行驶的担忧。
在二手车市场上,成熟汽车市场国家的二手车与新车销售量的比例一般在1.5:1以上,我国刚刚达到0.65:1。交易的不便利、车辆信息的不透明等问题制约着二手车市场的潜力释放。在报废车市场,散、小、落、差的经营格局尚未得到根本的转变,新能源报废汽车电池回收利用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着我国汽车全产业链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是汽车行业人都应该给予关注和采取措施的。
近年来,商务部多措并举推动我国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汽车市场发展所作出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
发布实施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允许品牌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推动汽车流通模式的创新,进一步为汽车消费市场发展松绑。
持续促进二手车市场的发展,落实取消二手车不合理限迁政策,降低二手车经销增值税税率,推动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开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修订,支持鼓励金融企业向消费者开展车辆历史信息的查询服务。
加快报废车市场向规范化、标准化、组织化方向发展,推动新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细则的实施,加快完善与之相适应配套的国家标准的修订,放开报废机动车5大总成再制造再利用,废除报废车辆按照旧金属计价的规定,引导企业加快技术升级改造,努力打造汽车全生命周期生态链、供应链、消费链;
推动出台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一系列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印发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指导做好促进汽车消费工作。随着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汽车市场总体保持回稳向好的发展态势。今年上半年各项主要指标都已超过了疫情前的水平,为汽车行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下一步商务部要做好三方面工作:
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汽车产业和环保政策。按照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3060双碳目标的要求加快技术和产品创新,推动构建创新、绿色、融合、共享的产业生态体系。
面向市场需求变化,不断提高服务主动性和自觉性。积极主动响应社会的关注,主动适应消费的变化,主动满足市场的需求,顺应汽车消费升级的趋势,优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改善汽车消费体验,加快新制造、新模式、新业态的创新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需求。
加快培育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营商环境。加强汽车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为消费者购车服务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架起消费者公开透明的购车信息服务桥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促进汽车消费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国家发改委:研究制定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方案

2021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全面部署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主要任务、重点工程行动和保障措施,指明了“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路径。
其中,在汽车领域,《规划》指出,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行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等部门组织实施。
《规划》要求研究制定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方案,构建涵盖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维修企业、回收拆解企业等的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信息交互系统,加强汽车生产、进口、销售、登记、维修、二手车交易、报废、关键零部件流向等信息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建立认证配件、再制造件、回收利用外观件的标识制度和信息查询体系。开展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选择部分地区率先开展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试点,条件成熟后向全国推广。
针对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规划》提出要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管理平台建设,完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体系;推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企业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建设规范化回收服务网点;推进动力电池规范化梯次利用,提高余能检测、残值评估等技术水平;培育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骨干企业,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产业发展。

(本文根据各部委官网、主管领导在近期国新办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公开场合的发言内容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注:本文首发于《汽车纵横》杂志2021年9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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