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深圳港滚装航线开设和船队建设,提升深圳港汽车运输能力,鼓励汽车生产企业从深圳港运输车辆,充分利用深圳市汽车产业优势和深圳港国际航线密集优势,把握我国汽车出口快速发展期重要机遇,加快培育深圳港汽车运输枢纽港和建设世界一流汽车城,4月14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深圳港汽车出口资助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了车辆海运费、汽车滚装航线航次、车辆驳运费、新增滚装船舶等四类资助项目,以及资助金额等。《方案》原文如下:
深圳港汽车出口资助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资助目的
为支持深圳港滚装航线开设和船队建设,提升深圳港汽车运输能力,鼓励汽车生产企业从深圳港运输车辆,充分利用深圳市汽车产业优势和深圳港国际航线密集优势,把握我国汽车出口快速发展期重要机遇,加快培育深圳港汽车运输枢纽港和建设世界一流汽车城,制定本资助方案。
二、资助项目
(一)车辆海运费资助。
1.资助对象
在我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经营汽车海运出口业务的航运企业。
2.资助范围
对2023年-2024年经深圳港海上运输(含滚装、集装箱方式)外贸出口的汽车按辆给予资助。单个航运企业汽车运输应在2.0万辆(含)以上。
3.资助标准
对经深圳港海上运输(含滚装、集装箱等方式)出口的汽车,根据单个企业每年实际承运汽车的数量予以分档资助,2023-2024年每辆分别资助800-1200元、600-1000元,具体资助标准见表1。
2023-2024年,该资助项目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2亿元和2.5亿元。
(二)汽车滚装航线航次资助。
1.资助对象
在我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开设外贸滚装航线的港口企业。
2.资助范围
对2023-2024年内在深圳港开通的外贸汽车滚装航线按航次给予资助。其中单航次在深圳港装载车辆应在1000辆(含)以上。
3.资助标准
根据每航次实际装载汽车数量予以分档资助。2023-2024年分别资助40-60万元/航次、30-50万元/航次,具体资助标准见表1。
2023-2024年,该资助项目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0.15亿元、0.4亿元。
(三)车辆驳运费资助。
1.资助对象
在我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组织开展港区间汽车水路驳运业务的港口企业。
2.资助范围
对2023年-2024年由深圳港某一港区(含小漠港区)经水路驳运至深圳港其他港区(含小漠港区)的汽车按辆给予资助。单个港口企业汽车驳运应在2.0万辆以上(含)。水路驳运距离应大于50海里。
3.资助标准
2023-2024年,每辆车分别资助500元、400元。
2023-2024年,该资助项目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0.2亿元、0.3亿元。
(四)新增滚装船舶资助。
1.资助对象
经营汽车滚装业务的我市航运企业。
2.资助范围
对企业2023-2026年新增船龄不满5年的深圳籍汽车滚装船舶,或新增合同期不少于5年且船龄不满5年的光租外国籍汽车滚装船舶给予一次性奖励。
3.资助标准
按照2500元/车位的标准予以资助,每船最高资助1000万元。
该资助项目资助金额每年不超过0.3亿元。
4.申报要求
(1)申请人需承诺在获得资助资金之日起,受资助的自有船舶5年内不得转让,光租外国籍船舶需全部履行5年光租协议且光租船舶5年内每年在深圳港口外贸运输量不少于1万辆,否则应退还全部资助资金;
(2)新增深圳籍船舶所有权证书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光租外国籍船舶的合同签订及光船租赁备案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
(3)此项资助不得与《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港航业领域资助资助金实施细则》“船籍港资助项目”同时申请。
三、资助总额
2023-2024年,深圳港汽车运输资助总额分别不超过1.85亿元、3.5亿元。在不超出资助总额的前提下,各资助项目间金额可调剂使用;若超出资助总额,对超出项目的各资助对象按比例予以分配。
注:本文综合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网站的相关内容整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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