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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改革亮点及对促进汽车回收利行业发展的意义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715号令)于2019年6月正式实施。和之前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相比,715号令从完善资质认定制度、加强环境保护、适应循环经济发展需要等几方面进行了个改革,充分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快速发展。
一、715号令的法律地位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715号令)是原《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的修订版本,于2019年6月1日正式实施。
2001年出台的307号令是专门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而出台实施的一部行政法规。从法律体系层级来看,是根据《立法法》对制定行政法规的规定内容,由国务院行使对行业管理事项的职权出发、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的形式生效并公布实施的,其法律效力高于规章、地方性法规,这就决定了307号令处于行业管理中的最高级别位置,起着“基本法”的重要作用,具有较强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修订后的715号令对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利用等末端所有环节都做出了相关的权责界定,形成了行业管理的完整制度体系,与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多部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体系形成了有机衔接和协调,保证了其具有更好的操作性。同时,715号令为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管理、促进再制造发展、规范新能源汽车回收利用等重要事项预留了管理接口,为对应《报废机动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暂行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等配套文件的制修订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长期以来,我国对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应经营活动。在国家大力推行“放管服”改革之际,715号令仍继续保留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将其列为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审慎管理,这不仅是满足交通安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使用等社会治理的需要,同时也将促进行业优质资源汇聚,推动行业快速高质量发展。

二、715号令的改革亮点
和之前的307号令相比,本次出台的715号令在多方面进行了改革,主要包括:
一是聚焦于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715号令删除了对机动车强制报废、禁止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道路交通安全制度的专门规定,但是就报废机动车回收程序、违法拼装机动车、买卖报废机动车拼装车的法律责任,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衔接。715号令的重点内容,集中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规范经营、规范操作、企业安全环保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修订后,管理重点更加突出,管理职责更加明确。
二是完善资质认定制度。715号令删除了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的规定,申请设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再申请资质认定。修订后,在完善资质认定制度的同时,简化了办事程序,深化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
三是着重加强环境保护要求。715号令删除了注册资本、场地面积、拆解能力、人员数量等内容,增加了企业在存储场地、设备设施、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内容。报废汽车的废油、废液、废电池、汽车破碎残渣(ASR)及有毒废弃物(含铅、汞、镉、铬等),如不经过严格的回收处置将对土壤、水体和大气造成严重污染。715号令明确且具体地提出了严格的环境保护要求,最大力度杜绝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潜在风险。
四是适应循环经济发展需要。删除了“五大总成”作为废金属冶炼回炉的要求,允许将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交售给再制造企业。出于防止报废车、拼装车等上道路行驶等考虑,原307号令对于废旧“五大总成”采取了较为严格的销毁回炉措施。但是随着汽车消费逐渐进入家庭,拼装车问题已经不再突出,反而由于缺乏废旧“五大总成”作为再利用的原材料,造成大量具有高附加值的产品无法进行再利用,不符合绿色发展理念,同时,回收拆解企业无法通过”五大总成”的循环利用获取经济效益,导致企业升级活力欠缺,也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五大总成”允许再制造后,可有效促进汽车回收利用行业上下游的有序联接,不仅促进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业的发展,也大幅提高了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率,改善回收拆解企业经营状况,同时,也间接提升了消费者的交车积极性,形成三方共赢的局面。
三、715号令出台的意义
715号令在解决了诸多阻碍行业发展问题的同时也增加了关于绿色发展、事中事后监管等符合现阶段要求且具有前瞻性的内容。作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最高法律效力的管理文件,它的出台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不仅将引导汽车回收利用行业迈向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同时对整个汽车产业的发展都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是促进汽车回收利用行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市场化导向,完善资质认定制度,打破实行数量控制的垄断管理,体现了我国推行市场经济的理念和原则,构建出有利于行业充分竞争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行业走向绿色、创新、可持续的发展之路。
二是畅通汽车产业循环发展链条。取消了之前报废车辆按照报废金属价格回收的规定、允许“五大总成”交售给再制造企业等改革举措,还原了报废汽车的商品属性,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同时,行业发展从“以废为主”向“废用结合”的转变,促进了回收利用上下游的有序联接,使报废、回收、拆解、再利用环环相扣,形成了有机整体。
三是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放开总量控制、放开“五大总成”、放开价格管理的“三放开”,以及强化经营作业和环保监管的“事中事后监管”,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创新完善宏观调控方式的有效手段,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715号令的出台,扫清了汽车回收利用体系构建中的诸多障碍,也对后续政策标准的出台提出了引领性的要求,将对促进汽车回收利用行业高质量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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