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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经销商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

  10月23日,银保监会联合发改委、工信部等九大部门,发布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


  对于已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需妥善结清;确有需要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应按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相关业务。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知原文如下: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实现融资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全覆盖,中国银保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保持与现有法规相衔接,坚持从严监管,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主体监管责任,将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结合实际分类处置,推进牌照管理工作,妥善结清不持牌机构的存量业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稳健运行,更好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附:《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ybjhGovView_C8DCF74A2C694EF89A0ABBC000A0CFCE.html

  全国乘用车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曾表示:“此次保监会发布的《通知》是规范化管理行为,它的发布对于过去几年汽车金融火爆发展中某些不规范的、以销售为名义的贷款或融资租赁产品起到规范作用。”上海财经大学国际金融系教授奚君羊认为,汽车融资租赁在很多国家实际上是一种比较成熟的融资方式,在国内相关领域出现的乱象,与机构急功近利和监管不力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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