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华荣:关于完善汽车数据产权立法的建议

  3月3日,2024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长安汽车党委书记、董事长朱华荣公布了《关于建设面向未来智慧交通的混合现实大科学装置的建议》《关于完善汽车数据产权立法的建议》《关于进一步推动解决医疗资源不均衡问题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完善汽车消费环境,鼓励市场创新,提升新质生产力的建议》四项建议。以下内容为《关于完善汽车数据产权立法的建议》原文。

  一、背景
  随着汽车行业由“硬件主导”到“软件定义”的发展,汽车之于用户已不再是单纯的出行工具,已由“单一工业品”到“新数智空间”产品的属性变迁,在智能网联汽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产权需要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化与国家安全三者之间达成平衡。
  截至目前,国家出台了《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数安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等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产权确立了部分概括性规定;近期欧盟生效的《数据法案》,确立了包括个人信息及非个人信息在内的数据要素流通利用的欧洲方案,试图为欧盟的数据自由流通和维护个人隐私保护之间找到平衡。
  二、存在问题
  汽车数据中非个人信息边界模糊,权属不明。
  《数安规定》仅明确了部分汽车数据为个人信息,未明确其他数据的性质;《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未明确整车厂对匿名化后数据可否使用;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亦未对汽车数据中非个人信息的范围和权属进行明确。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非个人信息的边界模糊与权属不明,将不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时导致车企等不便对相关数据进行合法充分的处理和使用,不利于相关数据由“数据碎片”的分散化向“数据粮仓”的集约化转变,不利于技术和汽车产业发展的提质增效。
  三、改善建议
  (一)明确汽车数据中个人信息的界限。车辆自身及零部件工况类数据,道路、天气等与外部环境有关的数据,无法识别到具体个人,应不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而车控类数据及应用服务类数据中的不同数据与个人的关联性存在很大差异,需要从立法层面进一步予以明确。
  (二)细化汽车数据产权规定,落实车企对汽车数据的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建议进一步在汽车行业落实《数据二十条》规定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立的数据产权规则,促进数据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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